商標轉讓合同是由註冊商標的轉讓人(所有者)與受讓人簽訂的,就轉讓人轉讓其註冊商標給受讓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所達成的協議。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
1.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同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的轉讓手續。雙方均為申請人。
2.因繼承、企業合並、兼並或改制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的移轉手續。
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辦理商標轉讓或移轉適用《轉讓/移轉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