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中明確規定了壹些禁止使用的名稱和標誌,例如:地理名稱不能作為商標註冊。如果註冊國外的商標,也不能觸犯當地的禁忌,例如:壹些國家不準用數字作商標,美國忌用珍貴動物作商標圖形,等等。
企業商標知名度高本是件求之不得的事,但是,商標過火,卻有可能引火燒身,喪失顯著性,淪為某類產品的通用名稱或標誌。如“優盤”、“拉鏈”等等,都是由商標弱化為通用名稱的典型。近幾年出現的“微博”、“雙十壹”等商標也都有弱化為通用名稱的危險。
對於這種情況,我國《商標法》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