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文字商標是指用漢字及其拼音字母或其他文字、字母組合而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