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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商標案

1.《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1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最高人民法院6月6日《關於商標侵權的損失賠償和侵權期間如何計算的批復》指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取得的利潤,是指除成本以外的全部利潤。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6月24日發布的《關於執行及若幹問題的通知》1994+065438+進壹步明確規定,商標侵權案件中,侵權人所經營的侵權商品(銷售和庫存的)均以非法經營論處。

按照上面的規定,妳應該賠償的金額是6瓶紅酒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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