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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過期地理標誌處罰依據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使用過期地理標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集體商標註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的,註冊人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變更註冊事項,由商標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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