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第三條商務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是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機關。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特許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商務部備案。
商業特許經營應當在全國聯網備案。符合《條例》要求的特許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通過商務部建立的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