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商標局做出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決定後,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申請人可在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後可延長三個月。因此,壹般來說最長12個月內就會有結果,但是壹般6到9個月就會有結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