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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商品的通用名稱不能作為商標註冊?

商標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而標誌具有顯著性即可識別性,是實現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功能的前提。然而,通用名稱的“通用性”恰恰決定了其不具備商標應有的“個性”,無法實現商標的基本功能。同時,通用名稱作為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屬於公***資源範疇,若允許通用名稱被某壹主體所獨占,則會對其他同業經營者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極大困擾。值得註意的是,商標法禁止通用名稱註冊為商標,僅限定於“本商品”,如果將某壹類商品的通用名稱註冊在其他類別的商品上,則有可能具有商標的顯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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