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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葵花”牌商標的專用權應當授予誰?

我國的商標法於1982年3月1日起施,雖先後經過了93年、2001年兩次修訂,但對商標的有效期和續展的規定壹直沒有改變過。

因此,案例中“葵花”商標於1993年1月20日開始初步審定公告,公告期為三個月,其商標的專用權期限應為1993年4月19日至2003年4月18日。商標寬展期的最後時間應為2003年10月17日。甲公司於2003年10月15日,提交續展的申請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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