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案例中“葵花”商標於1993年1月20日開始初步審定公告,公告期為三個月,其商標的專用權期限應為1993年4月19日至2003年4月18日。商標寬展期的最後時間應為2003年10月17日。甲公司於2003年10月15日,提交續展的申請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