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顏色組合商標的使用方式多種多樣,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根據顏色組合商標的具體使用情況進行說明。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在《商標註冊申請書》“商標說明”欄內,說明顏色組合商標是如何在申報商品或服務項目上進行使用的。例如,說明顏色組合商標是使用在申報商品項目的全部外表面上還是使用在商品的某壹特定部分;再如,說明顏色組合商標是如何使用在申報服務項目上以區分服務來源。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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