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10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①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②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⑤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根據該條規定,A項不得作為商標使用;B項與美國國名“美利堅合眾國”相類似,不得作為商標使用;C、D項直接是上述第⑤項所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