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這是註冊商標的基本條件,因為商標的基本功能在於有區別性,只有商標具有顯著特征,才能使人們借助於商標識別商品的來源,在千種百種同類商品中壹望而知該商品區別於其他商品。要求商標有顯著特征,就決定了商標不是其他的標誌,同時又決定了與他人相同的商標,或者與他人近似的容易混同的商標不能註冊。
(2)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這就是通過商標註冊取得的商標專用權不得與他人依法在先取得的權利相沖突。比如他人已經依照法律的規定在先於商標註冊的時間裏取得了專利方面的外觀設計權利,商標註冊時就不得與此項權利相沖突。這項規定是為了協調不同的但是又會有沖突的法定權利而確立的。在專利法中就有相關條款,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3)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壹是,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是,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是,缺乏顯著特征的。上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就是因為不具有顯著特征;但也不是絕對的,如果經過使用而取得顯著特征,也是可以作為商標註冊的。這項規則在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也有相似的內容,在其第十五條中規定,“如標記無固有的區別有關貨物或服務的特征,則各成員可以由通過使用而獲得的顯著性作為註冊的條件”。總之,商標的顯著特征是其註冊條件,沒有顯著特征不能成為商標,但是顯著特征可以在使用中獲得。
(4)關於立體商標的註冊條件,商標法規定,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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