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N機構與KOL之間的關系是勞動合同、勞務關系,還是合作關系/代理經紀關系,這是MCN與KOL簽訂合同首先需要明確的問題。
在合同中明確二者關系的意義在於,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專項培訓)和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承擔違約金。
壹旦MCN與科爾的關系被認定為勞動關系,他們之間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將被認定為無效,因為它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也正是基於此,在幾乎所有因KOL違約引發的法律糾紛中,KOL都會主張與MCN事業單位是勞動合同關系。
。為了避免MCN與KOL的關系被認定為勞動合同的不良後果,壹方面,MCN需要在專門條款中或者在合同標題中明確其與KOL的合同關系性質;
另壹方面,MCN應在KOL的收入分配、工作形式、行為限制、福利待遇等方面制定不同於正常勞動關系的細則。,以免被法院認定兩人之間實際存在人身依附關系,從而建立勞動關系。
第二,虛擬資產的所有權條款
這裏的虛擬資產不僅指KOL的平臺賬號、歷史記錄等數據資產,還包括KOL參與內容生產的知識產權,以及KOL對外藝名、特定人員等壹系列“身份權”。
前兩者已經被大部分MCN機構註意到,很多MCN機構會在合同中約定KOL的賬號以及簽約期間創作的作品的所有權利都歸平臺所有。
這壹協議在實踐中有法院承認的先例。法院在(2018)粵01 10473號民事判決書和(2015)胡藝壹(鐘敏字)第2090號民事判決書中,依據合同條款確認了MCN機構賬戶所有權的合理性。
但需要註意的是,在(2019)蘇13 4102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強調了賬號本身具有壹定的個人屬性,最終將賬號所有權判給了KOL。
如何避免花費巨大的資源支持賬號成為別人的嫁衣?
在對上述判決進行分析後,我們認為MCN在與KOL簽約時,不僅要強調賬號及相關知識產權的所有權,還應采取壹系列行動加強自身賬號所有權的合理性。
具體來說,MCN應該盡力以自己組織的名義申請賬戶。同時,要在賬號的頭像和發布內容中植入MCN的商標或標識,加強MCN與賬號的聯系。
值得註意的是,在近期的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的法院開始強調,根據賬號所在平臺的用戶服務協議,賬號的所有權屬於平臺,賬號註冊人僅享有使用權,不得擅自出租或轉讓。在這種裁判的下行趨勢下,MCN機構可以考慮從賬戶控制和收益分紅入手。
比如,壹個機構可以用“使用權”代替“所有權”的表述或命題;可以約定雙方解除合同時,賬號價值的計算方法和對組織的現金補償;甚至可以約定KOL不得繼續使用合作關系中涉及的賬號。
當然,MCN機構與KOL之間的賬號爭奪問題遠比本文討論的復雜,需要結合商業考慮設置相應的條款。
就藝名、特定人物角色等“身份權”而言,在互聯網環境下,很多時候,觀眾關註的不是壹個真實的人物角色,而是壹個特定的人物角色,而這往往是KOL引流的關鍵。
對於MCN來說,可以通過註冊商標的形式保護KOL的藝名和特定的persona,並通過合同條款,規定KOL不得在組織外以藝名的名義從事公開活動,不得通過特定的行為和服飾塑造特定的persona,避免KOL離開MCN組織後大量流量的流失。
三、明確違約金計算方法條款
根據之前對KOL“跳槽”行為的大數據分析,我們發現,所有支持率超過90%或獎勵金額超過500萬的“天價”違約金判決,基本都有壹個相同的特點:在MCN機構或直播平臺與KOL的合同中,都有明確的違約金計算方法。
就引起業內熱議的鬥魚訴魏震(沈偉)跳槽違約壹案,鬥魚平臺憑借明確的違約金計算方式(主要違約金為最高月收入的36倍)獲得了法院的高額賠償。
典型的違約金計算條款壹般采用以下方法:首先選擇壹個具體的統計指標(如KOL月收入/獎勵分成/MCN代理營銷投入/合作費用等。),然後乘以壹定倍數作為違約懲罰性賠償。
該條款的好處在於,可以獲得具體且有理有據的違約金數額,同時法院可以直觀地將違約金與KOL的收入水平進行對比,以衡量相應的計算標準是否明顯不公。
但也有不足之處——對於履約時間短,收益和機構投入較少的KOL來說,這種計算方式獲得的違約金數額與其違約的主觀惡意並不相稱。
在這種情況下,MCN機構可以采用選擇性懲罰條款設計,
下面我們提供壹個例子:
乙方(KOL)發生上述違約行為時,應向甲方(MCN)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下:1。演出期間乙方最高月收入(包括但不限於合作費、獎勵分成、廣告收入)的n倍;2.乙方不履行期限占本合同約定的總合作期限比例的n倍的合作費用;
3.定額罰款人民幣Z 10,000元。按照上述計算方法中較高的金額確定違約金。
四。獨家合作條款
基於內容行業的特點,限制KOL與外界的合作已經成為MCN行業的商業慣例。通常情況下,MCN機構需要在與KOL的合同中明確排除KOL與其他機構的合作。
值得註意的是,在此類條款的設定中,應盡可能明確“合作”的範圍,以避免爭議。
我們還提供了如下示例:
未經甲方(MCN)書面授權,乙方(KOL)不得與任何第三方合作,包括但不限於在個人或機構賬號中為第三方進行推廣,在第三方平臺上發布乙方創作或即將創作的內容,授權第三方為乙方或以其名義進行推廣,參與第三方的線上線下活動以及任何利用乙方名義擴大第三方商業利益的行為。
這種條款在跳槽訴訟中有時能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在(張)與騰訊的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雖然合同不能在第三方上生效,但KOL並非由第三方直播,這是雙方履行合同的基礎。所以決定合同期內不允許張宏發在任何第三方平臺進行直播活動,實際上起到了封殺的作用。
此外,大部分MCN機構還會設置類似“競業禁止”的條款,即約定合同終止後壹定年限內,KOL不得與其他同類機構合作或開展業務。這樣的條款有效嗎?根據我們在各地的案例研究,大部分法院認為這種協議無效,但仍有少部分法院支持此類條款的效力。
動詞 (verb的縮寫)沈默期條款
訴訟往往需要很長時間。對於MCN平臺來說,涉及到與KOL的訴訟,雙方合同規定的合作期限往往已經過了,MCN事實上只能得到壹些金錢上的救濟,而設置靜默期條款可以在壹定程度上為MCN要求KOL繼續履行合同提供壹定的可能性。
具體來說,MCN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以下條款:乙方(KOL)與甲方(MCN)因合作糾紛進行協商或訴訟的時間不計入雙方合作期限。自壹方向另壹方發出書面協商通知或乙方因爭議暫停正常直播活動之日起,以先到者為準。
六、明確工作質量要求條款
雖然很難量化內容創作的工作質量,但MCN機構還是應該設立條款,明確KOL的工作質量,尤其是KOL在合作過程中享有更大的自由時。否則很容易出現幾個平臺機構直播的KOL在直播過程中通過睡覺、簡單聊天或者保持沈默的方式偷偷進入合作時間,損害MCN機構的利益。
MCN機構可參照以下條款維護自身權益:乙方(KOL)承諾勤勉開展與甲方(MCN)的合作,確保直播/短視頻/筆記的在線人數/點擊/閱讀數不低於N,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高內容質量。若經Z要求後相關指標仍未達標,乙方每月合作金額按X%計算。
七。行為限制條款和追索權條款
作為壹個門面,KOL的壹言壹行和創意內容直接影響著MCN機構的形象和利益。
在合理的範圍內,MCN可以同意KOL在壹定程度上限制其創作和行為自由。對於KOL的作品或私人行為對MCN機構的經濟利益或聲譽造成的損害,MCN機構可以通過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向KOL追償以彌補損失:乙方(KOL)同意其創意作品經甲方(MCN)審核同意後方可對外發布。
乙方承諾其工作的過程和內容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權益。乙方承諾,在與甲方合作期間,其言行必須符合法律法規,遵循良好的風俗習慣,符合公眾的道德標準。
如因乙方的創意內容或言行導致甲方的機構利益或聲譽受損,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與乙方的合作關系,並向乙方追償所有損失..
事實上,設計上述七個關鍵條款只是MCN機構在與KOL合作中保護自身權益的壹個依據。
無論是MCN機構還是KOL,為了提升彼此的商業利益,都需要通過壹個完善合理的協議來明確彼此的權利和義務。更重要的是,雙方要以誠相待,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合作,減少不必要的摩擦,實現生意上的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