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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商標侵權,商標訴訟要收集哪些證據

壹、商標訴訟如何收集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確立的當事人舉證責任制度,除屬於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外,商標訴訟證據主要由當事人提供。因此,發生商標權益糾紛後,采取有效、便捷的證據收集方法,收集能支持其主張的有力證據,是當事人的首要任務。

商標訴訟中的絕大多數證據是由當事人自己收集的,這是民事訴訟的特點。商標所有人要證明侵權人的侵權事實成立,須有壹定的與訴訟請求相對應的證據。從權利人要啟動訴訟講,也要有起碼的認定被告侵權的初步證據,否則,影響訴訟的啟動和繼續深入進行。

二、商標訴訟收集哪些證據

當事人要針對案件的不同特點收集以下證據:

(壹)證明自己是權利人及權利範圍的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原告應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者。如在商標侵權訴訟中,原告應是被侵犯商標權的商標所有人,或商標的獨占、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等。

(二)證明商標權侵權行為發生及危害程度的證據。這是商標權侵權訴訟關鍵的證據之壹,也是較難收集的證據。目的是通過取證,讓已經發生的,或正在發生的商標權侵權行為以證據的形式固定下來,以便在法庭上“再現”侵權之事實。

(三)證明侵權人身份的證據。 《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該被告須是侵權行為的實施者。對被訴的侵權企業(或個人)真實的全稱、住所地或主要營業地,等等,都須完整和準確地證實,並取得相關的證據材料。

(四)證明侵權行為地的證據。侵權行為地是確定管轄法院的依據,證明侵權行為地的證據對認定侵權行為也起著證明或佐證的作用,侵權行為地分為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結果地。當兩者不壹致時,就需要收集兩地的證據。

(五)證明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證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 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上 述兩方面的證據,涉及到賠償數額的確定。

(六)被侵權商標知名度或者受保護的記錄證據,這些證據涉及被侵權商標是否具備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條件。

(七)類似商品,近似商標等其他方面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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