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申報規章立法規劃建議項目的單位開展立法前評估。第四條 開展立法前評估,應當遵循公眾參與、實事求是、問題導向、註重實效的原則,評估內容要體現科學性、系統性、前瞻性、創新性要求。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立法前評估工作的統壹領導,為立法前評估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市司法局是立法前評估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規章立法前評估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第六條 規章立法計劃建議項目申報單位為立法前評估工作的實施單位,具體負責立法前評估工作,並將立法前評估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部門經費預算。
實施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邀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參與,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開展立法前評估工作。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獨立開展立法前評估工作。
與規章擬采取的措施相關的單位對立法前評估工作應當提供幫助和支持。第七條 立法前評估工作包括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評估報告形成階段。第八條 立法前評估準備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壹)成立立法前評估小組。實施單位應當成立以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組長,本單位相關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與規章擬采取的措施相關單位工作人員、相關領域專家和法律工作者等組成的立法前評估小組,具體組織實施立法前評估工作。
(二)制定立法前評估工作方案。立法前評估小組應當根據本辦法要求,制定立法前評估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組織領導、評估目的、評估內容、評估方法、評估步驟、時間安排和經費保障等內容。第九條 立法前評估實施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壹)發布立法前評估公告,包括立法前評估小組組成人員、評估方案等主要內容;
(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相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意見和建議;
(三)收集、整理、分析聽取的意見和建議情況,得出初步結論。第十條 立法前評估可以采取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問卷調查、實地考察、專題調研等方法進行。定性分析引用的文件資料要註明出處,反映問題符合當前實際;定量分析力求量化,用數據說明問題,必要時可以用圖表、照片、音像等形式進行輔助描述。第十壹條 立法前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基本情況;
(二)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緊迫性分析;
(三)立法成本效益分析;
(四)評估結論;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十二條 基本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立法背景,包括本市行政管理現實需求,各級對立法工作的建議,國家、省以及其他地區立法動態;
(二)立法前評估工作開展情況,包括立法前評估程序性工作及調研論證等內容;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十三條 立法前評估報告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成本效益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擬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要求;
(二)擬采取的措施是否適應國家改革政策要求,是否符合市場公平競爭機制;
(三)擬采取的措施在經濟發展、公***安全、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利弊分析;
(四)擬采取的措施與工作機構、人員編制、經費使用、執法能力等方面的適應性分析;
(五)擬采取的措施與已有相關規定是否存在重復或者不協調等問題;
(六)擬采取的措施在本行政區域外已經實施的效果分析;
(七)立法成本分析,包括立法過程成本、執法成本、守法成本分析;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