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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知名商標的認定、使用和管理,保護知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商標的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蘇州市知名商標(以下簡稱知名商標)的認定、使用、管理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知名商標,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有或獨占使用的、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並按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註冊商標。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商標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知名商標的管理和保護機制,組織做好知名商標的保護工作。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知名商標的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名商標的培育和保護工作。第五條 蘇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具體負責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蘇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以及專家、學者組成。第六條 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七條 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引導和鼓勵生產、經營者註冊商標,實施商標戰略,爭創知名商標。第八條 知名商標的認定應當由申請人自願申請並具備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應當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有效且無權屬爭議的註冊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生產、經營者;

(二)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宣傳覆蓋面、宣傳時間和廣告投放量在本市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近3年的銷售額、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四)該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3年;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符合標準,售後服務規範,近3年無有效的重大投訴;

(六)申請人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申請人近3年未發生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以及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歷史悠久、社會公認、具有本市特色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標,其申請可以不受本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條件的限制。第九條 申請人在申請認定知名商標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蘇州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三)商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四)商標使用的證明材料;

(五)近3年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六)證明該商標的宣傳覆蓋面、宣傳時間、廣告投放量和商品的市場信譽的有關材料;

(七)近3年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八)商標管理機構、管理制度等證明材料;

(九)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第十條 知名商標認定程序:

(壹)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縣級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通過的,退回申請材料,並說明理由。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經審查通過的,提請蘇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評審。

(四)認定委員會經評審認為符合知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應當發布公示,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內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予認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公布。第十壹條 知名商標每年集中認定壹次,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期滿需繼續使用的,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於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申請重新認定;期滿未申請的,該知名商標自動失效。第十二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商品的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蘇州市知名商標”字樣。第十三條 知名商標在有效期內受到下列保護:

(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與該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生產、銷售相同或類似商品的企業名稱或字號使用;但該知名商標的文字是江河湖泊、山川、名勝古跡及特有地域或者是動物、植物名稱的除外;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蘇州市知名商標的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醜化、貶低知名商標的聲譽;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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