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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未註冊的商標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主觀:

商標是識別某商品、服務或與其相關具體個人或企業的顯著標誌。商標經過註冊,就受法律保護。壹、未註冊商標是否受法律保護未註冊商標要獲得法律的保護,必須符合《商標法》的基本保護要件,同時還要和註冊商標有所區分,以體現“應當應道和鼓勵經營者將商標申請註冊”的基本立法價值。(壹)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例如,《商標法》第六條規定了強制註冊制度,即法律法規規定的煙草、醫藥等行業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使用。此外,《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有欺騙性、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等情形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和使用。(二)必須先於沖突權利使用只有當未註冊的商標早於沖突權利在中國境內作為商標使用的,才能獲得商標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對抗效力,即禁止在後的沖突註冊或使用。相反的,在後使用的未註冊商標,不論其知名度有多高,均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不具有法律上的對抗效力。例如,在“微信”商標爭議案中,騰訊公司的未註冊的“微信”商標因晚於創博亞太公司的商標,所以不能作為在先權利對抗創博亞太公司的在先商標註冊。(三)必須滿足商標法意義上使用情形。商標法意義的使用包括幾層含義:1、使用的目的是“用於識別商品來源”;2、使用的場景包括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3、必須是在中國國內使用;4、必須是自主使用,即未註冊商標的使用是基於商標權人的使用意圖自主在上述場景中明確使用,例如在“索愛”、“偉哥”等商標爭議案例中,該等字樣均未被相關企業自主使用,僅僅是消費者或媒體的被動使用,固不得獲得法律保護。(四)必須滿足接觸或知名度要件特別是知名度要件,直接決定了未註冊商標獲得保護的可能性、強度和範圍。知名度越高,獲得的保護力度越強,當未註冊商標的知名程度達到馳名的標準時,從某種意義上講,即可獲得相當於註冊商標的對抗效力。二、註冊商標侵權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下列商標使用形式,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主要表現形式:(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由此可以看出,商標侵權行為是多式多樣的。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的發展,新的經營模式不斷的湧現,壹些新的商標侵權形式會不斷出現。因此,即使不屬於上述商標侵權表現形式,但實際使商標專用權受到損害的行為,也應當屬於侵犯註冊商標的行為。三、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是多少年商標有效期是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商標的註冊使用的期限也從屆滿之日是加算十年,如果屆滿之日起是:2012年11月11日,核準續展之後的有效期限至2022年11月10日。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很多商標權利人,認為商標續展的費用比重新申請貴很多。殊不知,續展只是審查主體資格的形式要件,註冊證書申請續展後不用進行實質審查階段,就可以延長商標專用權10年。而商標重新申請壹樣的,等同於新申請。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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