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 國商標法於1991年10月28 日頒布,1992年2月13日生效,該法2000年經過修改,並於2000年6月30日生效。商標權的獲得基於使用與註冊相結合的原則;接受商品商標、服 務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聯合商標和彩色商標的註冊申請。泰國采用《商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作為商品和服務商標的分類標準。泰國是WTO成員,於 1989年加入WIPO,但尚未加入巴黎公約及馬德裏協定。
根據泰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商標審查官認為,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註冊商標相同,或是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不同類別在先註冊的商標近似,並足以造成公眾對產品來源的混淆或誤認,該商標也不會獲得註冊。
二、泰國商標審查
商標申請將根據泰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和泰國官方的商標實施條例所規定的程序予以辦理。
在 對商標申請所做的官方審查中,商標審查官具有下列權限:對商標申請人發出對有關情況的調查函件並要求申請人如實回復,要求申請人作相應的口頭聲明或書面聲 明,或是要求申請人提供與該商標申請有關的文件供審查;要求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外文文件的泰文譯文;可以邀請任何人對與該商標申請的有關事實作證, 或是提供相應的解釋或建議。
如果商標申請人無合理的原因而違反商標審查官的要求,將被視為放棄其商標申請。
如果商標審查官認為申請註冊的商標違反有關的法律法規,可要求申請人在收到通知後的90天內對該商標申請做相應的修改,或者申請註冊的商標的基本構成要素不可註冊,也可以直接駁回該商標申請。
如 果商標審查官認為申請註冊的商標作為整體可以註冊,但商標中含有與所使用的商品有關的商品通用名稱的部分,或是該部分無法為申請人所專有,或是該部分不具 有顯著性,商標審查官可以要求商標申請人在收到通知後的90天內聲明放棄該部分的專用權,或是刪除該部分。商標審查官在發出上述通知時,應在通知中說明理 由。
泰國商標註冊費用:壹個類別壹個價格
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
受通時間:4周內
註冊時間:15-24個月
申請材料:
1)申請人中英文名稱及地址
2)商品或服務類別及具體項目
3)商標圖樣
4)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委托書(需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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