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
《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已經國務院批準公布施行,這是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為犯罪兇器的壹項有效措施。根據我省實際情況,現將執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各類匕首、鎖刀、彈刀、三棱尖刀以及刀刃長度七公分以上,刀頂尖在四十五度以下的單刃刀具,壹律列入管制。對於其他類似上述刀具的單刃、雙刃和三棱刀具,由於社會上使用的品種繁多,不可能壹壹作出具體規定,各地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於常被違法犯罪分子利用作
為犯罪兇器,又不是大多數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常用的工具,由縣、市公安局提出,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列入管制。省公安廳可根據本省實際情況,把管制刀具的具體品種式樣通知各地,供內部掌握執行。
二、生產管制範圍刀具的工廠、作坊,國營和集體經營的,由縣、市主管局,個體經營的,由公社或街道辦事處審查同意後,送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特種刀具生產許可證》,並憑生產許可證向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申領執照後,方準生產。跳刀、鎖刀和各類匕首,由縣、市
以上公安機關按照需要,指定專門的工廠生產。管制範圍的刀具壹律由生產工廠、作坊刻鑄商標和號碼(順序號或批號),無商標、號碼的不得出售,經銷單位不得進貨。違反規定出售無標、無號的管制刀具,由公安機關沒收處理。
刀刃長度七公分以下,刀尖端四十五度以上的生產、生活刀具,雖不列入管制範圍,但生產單位應本著既要考慮產品銷路,又要考慮社會後果的原則,根據用途的不同,盡量控制刀頂端尖度,能夠加大刀頂端角度的,盡量把角度加大,以減少生產、生活用具被違法犯罪分子利用作為兇
器。
三、凡屬於管制範圍的各類刀具,其出口產品(包括次品、等外品)轉為內銷的,應由縣、市公安局批準經營的商店憑規定的購買證明出售。其中屬於非生產、生活用具,出售後可能給社會帶來不好後果的,應進行改制,或作回爐處理。
四、凡屬管制範圍的刀具,集鎮、市區壹律由縣、市商業局指定的百貨、五金商店經售;農村由縣、市供銷社指定的供銷社五金櫃經售。生產廠門市部銷售管制刀具由縣、市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上述銷售商店壹律由負責審查的縣、市主管單位送縣、市公安局審批。經售管制刀具的商店
,進貨要設立專門登記簿,銷售匕首,要憑縣、市公安局簽發的《特種刀具購買證》,銷售其他管制的刀具憑單位證明(寫明購貨單位或購貨人姓名、用途、數量)購買,並設立專門登記簿(進貨和銷售登記簿式樣由省公安廳下發)。
五、手銬、指銬、腳鐐等戒具由縣、市以上公安、司法機關按照規定指定專門的工廠生產供應;刀、槍、匕首等模具、教具由縣、團以上單位憑上壹級主管部門批準證明,向縣、市公安機關指定的單位定購。非法制造出售戒具和匕首、刀、槍等模具、教具的,由公安機關取締,產品沒
收,並對負責人給予罰款處理。發令槍應憑使用單位證明購買。酷似真槍的玩具手槍禁止生產,違者除予沒收成品、半成品外,並處罰款。
六、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涉及到生產、銷售、使用、管理等有關部門,關系到壹部分群眾的生產、生活,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根據《暫行規定》和本通知的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公安、輕工、商業、供銷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向群眾進行宣傳教育,清理
庫存的管制刀具,收繳流散的兇器,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做好生產廠、坊和經銷商店定點發證和使用、管理等項工作,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