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九條規定: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時,應當按照下列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壹)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以所得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凈值全額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比照前兩款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扣除依照本法稅收優惠規定免稅或者抵免的稅款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特許權使用費的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壹、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使用權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第二,征收營業稅
對個人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征收營業稅,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免稅規定:
(壹)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征營業稅。
(二)技術轉讓所得免征營業稅。
為支持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自6月1999 65438+10月1日起,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及相關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除了這些免稅規定外,還有
三。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特許權使用費扣除營業稅後,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扣除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納稅額的計算
特許權使用費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壹)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800)×20%。
(二)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 (1-20% )× 20%。
動詞 (verb的縮寫)每次收入確認
版稅收入是通過壹次使用權轉讓獲得的。壹個納稅人不僅可以擁有壹項特許經營權,還可以將每項特許經營權不止壹次地提供給他人使用。因此,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倍”的定義顯然是指每次轉讓使用權所獲得的收入為壹次。如果這種轉讓所獲得的收入是分期支付的,所有的收入應加在壹起成為壹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