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以營利為目的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等各類經濟組織。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選擇名稱,並申請登記註冊。
企業經核準登記後依法享有名稱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第四條 企業申請和使用名稱,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第五條 本市企業名稱的核準和登記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置審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和管理工作。第六條 冠有本市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準和管理。
企業住所設在濱海新區行政區域內且含有"濱海新區"字樣的企業名稱,由濱海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準和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各自轄區內的企業名稱申請。第二章 企業名稱登記第七條 企業只準使用壹個名稱。
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企業或者其他法人的名稱,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外國文字。第九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壹)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利益的;
(二)違反社會公***道德的;
(三)易使公眾對其資產關系產生誤認的;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六)其他可能使公眾產生誤解的。第十條 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依次組成,但法律、法規、規章或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壹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應當根據企業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確定,並可以使用經國務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經濟區域名稱作為行政區劃後綴。第十二條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
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行政區劃名稱不得作字號,但行政區劃的名稱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第十三條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得具有下列情形:
(壹)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與其他企業的馳名商標、天津市著名商標的文字相同,但馳名商標或者天津市著名商標所有人書面同意的除外;
(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與其他企業的馳名商標、天津市著名商標的文字近似,可能欺騙公眾或者造成公眾誤解;
(三)企業名稱包含在本市核準或登記註冊的同行業另壹企業名稱的字號,可能欺騙公眾或者造成公眾誤解,但有直接投資關系的企業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四條 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不同類別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企業主營業務發生變化時,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名稱。
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可以在名稱中不表述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壹)經營範圍跨越國民經濟行業三個以上大類;
(二)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母公司;
(三)在主營行業範圍內,與本市已核準或者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的字號不同。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組織形式壹般不能連用、混用,但能表示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的組織形式除外。第十六條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由所從屬企業名稱、分支機構所在地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但其行業與所從屬企業壹致的,可以從略。
企業在市或者區縣設兩個以上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名稱可以使用所在地地名或者序號。第十七條 企業集團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加"集團"組成。企業集團的名稱可以有簡稱,但簡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造成公眾誤解,並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母公司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參股公司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也可以使用企業集團的字號,並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