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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橡膠割膠管理辦法

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膠

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壹條 根據《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膠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天然橡膠種植、加工、經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州人民政府將天然橡膠產業作為支柱產業加以扶持,鼓勵和支持推廣天然橡膠良種種植、建設生態天然橡膠園、加工生產專用天然橡膠初產品、天然橡膠精深加工,推廣質量控制體系認證。

第四條 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州天然橡膠產業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天然橡膠產業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各級農業橡膠技術推廣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天然橡膠技術引進、推廣、指導、服務工作。

第五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天然橡膠保護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實施有關天然橡膠產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擬定天然橡膠產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經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天然橡膠行業管理,指導並推動橡膠的技術培訓和科技推廣,協調橡膠生產職業技能鑒定;

(四)負責橡膠產業發展扶持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

(五)組織指導橡膠信息網絡與服務體系建設,收集國內外的有關科技和市場信息,為天然橡膠生產和產品市場流通服務;

(六)組織實施橡膠生產預警預報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和檢查、監督橡膠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

(七)協調、指導橡膠林損害鑒定與賠償、橡膠產品加工企業布局規劃和技術改造、產品質量檢測、產品市場流通、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行業協會建設、橡膠工業發展等工作。

第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評估天然橡膠產業項目時,應當征求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生態效益補償的規定,編制天然橡膠生態效益補償實施方案,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扶持建立天然橡膠專業合作組織和行業協會。

天然橡膠專業合作組織和行業協會應當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維護成員和行業利益,並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九條 對山地陡坡等生態環境脆弱和影響長遠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地區,以及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橡膠林地,實行逐步退膠林。

第十條 發展天然橡膠應當堅持“統壹規劃,連片種植,規模經營,科學管理、產業升級”的方針。

第十壹條 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全州天然橡膠發展規劃制定全州天然橡膠種植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天然橡膠栽培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農業部制定的《橡膠樹栽培技術規程》、《橡膠樹割膠技術規程》和雲南省農墾局制定的《橡膠樹栽培技術規程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苗木需求,建立天然橡膠良種苗木繁育供應基地。橡膠良種苗木繁育供應基地建設標準參照國家農業部制定的《橡膠樹良種苗木生產基地標準》和《橡膠樹苗木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辦理天然橡膠種苗銷售許可證的,由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天然橡膠種苗銷售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不得轉讓或者轉借使用,但可委托他人代售天然橡膠種苗。

第十五條 申請天然橡膠種苗銷售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金2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00萬元以上;

(二)具有與經營種苗相適應的營業場所;

(三)具有與經營種苗相適應的檢驗設備;

(四)具有專職種子苗木質量檢驗和保管技術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對天然橡膠種苗的生產經營實行產地檢疫制度。天然橡膠種苗在出圃之前,應當經過質量檢驗和病蟲害檢疫,並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相關合格證明。

第十七條 天然橡膠種苗使用人因種苗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苗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買種苗價款和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生產天然橡膠種苗的,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種苗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繁育優質天然橡膠種苗。經營天然橡膠苗木的,應當供應雲南省橡膠樹品種匯評確定的大規模推廣級和中規模推廣級優良品種;不得向市場供應試驗苗木品種。

第十九條 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全州天然橡膠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全州天然橡膠種植規劃,並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天然橡膠種植標準體系和推廣體系;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天然橡膠標準化種植示範園,推進天然橡膠園標準化種植和管理。

新植、更新天然橡膠林木的,應當按照要求建設標準化膠園。

第二十條 更新橡膠林木的,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和計劃後,應當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行政部門核準後方可實施。

更新橡膠林木面積壹千畝以上的,由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州林業行政部門審批;壹千畝以下的,由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縣(市)林業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壹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發展生物產業、農業、農墾、供銷、氣象、科研等部門參與的橡膠重大災害監測、預警測報聯席機制,及時溝通信息,為有效防控橡膠病、蟲、寒、火、風、幹旱、冰雹、滑坡、雷電等災害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二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農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橡膠病蟲預警測報,建立完善民營橡膠病蟲監測網點,及時掌握病蟲疫情,發布信息,指導防治,提高防治效果;當發生突發重大病蟲疫情時,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壹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啟動防治應急預案。

第二十三條 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橡膠樹及生產設施的損害鑒定和賠償標準的規定,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 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整合資源、整合企業、提質增效、做大做強”的原則,制定天然橡膠原產品、初級加工企業和深加工企業布局規劃,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天然橡膠初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變更或者終止,應當持有關資料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六條 天然橡膠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統計報送制度。

第二十七條 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天然橡膠原產品收購許可管理工作,並按加工布點布局規劃嚴格審批。

申請辦理天然橡膠原產品收購許可證的,由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八條 申請天然橡膠原產品收購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原產品收購站、收購點;

(二)註冊資本30萬元以上;

(三)具有必要的質量檢測設備、儲運工具和技術人員;

(三)具有橡膠加工企業委托收購天然橡膠原產品的委托書。

第二十九條 對新建和改擴建的天然橡膠初級加工廠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

新建和改擴建天然橡膠初級加工廠,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條 天然橡膠加工廢水、廢氣排放和汙染處理設施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進行治理,經治理仍未達標的,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強制關閉。

第三十壹條 鼓勵具有技術裝備優勢、有管理經驗、有資金實力的天然橡膠初級加工企業,對資源消耗大、產品質量差、加工能力弱的初級加工企業進行整合,走集約化、規模化、標準化發展道路。

第三十二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建設橡膠精深加工項目,在審批、供地、廠房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優惠。

第三十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和個人,研究、開發和推廣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

第三十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天然橡膠品牌建設,提高天然橡膠產業知名度和綜合競爭能力;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雲南省著名商標的,給予獎勵。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2年1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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