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不是只有通用名稱的可以註冊商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以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組合而形成的標誌,都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法律客觀:我國《商標法》第十壹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這樣規定目的就是禁止將通用名稱獨占使用。什麽是通用名稱,法律並沒有明確的概念,壹般是指在某壹範圍內約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壹種類商標的名稱。科技的進步,社會的迅速發展,不斷有新的產品出現,伴隨每個新的產品出現,都會出現壹個新的產品名詞。但沒有任何壹個產品名稱天生就是通用名稱,比如《亞草攪亂草編行業秩序》報道中提到的亞草,本來名字叫紙草,因為其特性介於亞麻和蘭草之間,於是有人叫它為亞草,隨後這個名稱就成為紙草的通用名稱。正如每個人出生後都有個名字,但是有人可能因為各種原因還會有綽號,甚至綽號比正式的名字還常用,於是這綽號成了對某人的通用名稱,也有的綽號成為通用名稱而最初的名稱反而不是通用名稱。通用名稱的判斷並沒有明晰的法律標準,但是否是通用名稱在行業內的人士是非常清楚的。將行業通用名稱註冊為商標其目的很明確,就是想打破行業的慣常規則獨自占用該名詞,借以排斥其他競爭者,這種想法是法律所禁止的。總有人懷有僥幸的心裏,用通用名稱去註冊為商標,而且也很可能獲得註冊,但並不意味著他可以正當使用這個商標。商標法第四十壹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根據該規定,即使獲得了註冊,任何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那麽這個商標就始終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不具有任何的價值。根據以上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壹個十幾年前註冊的商標,因為是通用名稱沒有獲得法律的保護,實際上是被法律否定了是註冊商標,即使已經被企業使用了十幾年仍然被認定無效,這對企業是重大的損失。從各種報道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將行業通用名稱註冊為商標必然引起眾怒,大家紛紛要求撤銷該註冊商標,這個商標就不能保了,所以用通用名稱作為商標註冊,顯然不是好的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