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標侵權的認定標準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商標包括哪些
1、商標是用於商品或服務上的標記,與商品或服務不能分離,並依附於商品或服務。不是用於交換的勞動產品,它上面的標誌都不是商標。
2、商標是區別於他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具有特別顯著性的區別功能,從而便於消費者識別。商標的構成是壹種藝術創造。
3、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的可視性標誌。
4、商標具有獨占性。使用商標的目的就是為了區別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便於消費者識別。所以,註冊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具有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未經商標權所有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否則,即構成侵犯註冊商標權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商標是壹種無形資產,具有價值。商標代表著商標所有人生產或經營的質量信譽和企業信譽、形象,商標所有人通過商標的創意、設計、申請註冊、廣告宣傳及使用,使商標具有了價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標的價值可以通過評估確定。商標可以有償轉讓,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許可他人使用。
6、商標是商品信息的載體,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生產經營者的競爭就是商品或服務質量與信譽的競爭,其表現形式就是商標知 名度的競爭,商標知 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就越強。
三、商標侵權行為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
7、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
四、以下情況不屬於商標侵權行為
1、在先權利使用時不構成商標侵權。
使用人對自己享有權利的標記進行正當使用。如正當使用自己的姓名、商號或其他標記。因使用人的在先權利合法,其正當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2、指示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使用人為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用途,合理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如某品牌墨盒合理的標明出其專供於某品牌打印機。
3、敘述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九條 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三維標誌註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