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區分“潛在投標人”和“投標人”這兩個概念:
潛在投標人是指符合投標基本條件,並可能有意參加投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潛在投標人壹旦購買了招標文件並正式遞交了投標文件,即成為投標人。
投標人是指以中標為目的響應招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壹些特殊的招標項目,如科研項目,也允許個人參與投標。
“潛在投標人”和“投標人”在時間上的分界點是,在提交投標材料截止時間之前只能被稱為“潛在投標人”,但當提交投標材料截止時間到來時,正式提交投標文件的人就可以成為正式的“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與招標活動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簡單來說,潛在投標人不等於投標人,只有正式遞交了投標文件的才能稱為投標人。
那麽潛在投標人是否有權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提出異議呢?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的二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的任何異議應在截止時間10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
招標文件是指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編制並出售給潛在投標人的文件,明確規定了投標文件的資格條件、合同條款、評標方法及相應的格式。
招標文件的目的是向潛在投標人告知擬采購的貨物和服務、合同條款和條件以及交貨時間表。起草的招標文件應確保所有投標人有平等的公平競爭機會。根據單個項目招標文件的範圍和內容,文件壹般應包括:項目概況;確保技術規範客觀性的設計文件;投標書樣本;合同的壹般和特殊條款和條件;技術規格和數量清單,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還應附有性能規格、投標保證金保函、預付款保函和履約保函的標準樣本。
綜上所述,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對招標文件中的下列內容提出異議:
(壹)投標人提供的文件內容不壹致,信息不同會帶來競爭基礎的不平等;
(二)招標要求的資質與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不匹配甚至無關,有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造成社會資源浪費之嫌的;
(三)依法招標的項目應當以特定地區或者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依據或者中標條件,是地方保護和行業封鎖的體現;
(4)對不同投標人適用不同的資格審查標準和評標標準,忽視公平投標原則;
(五)限制特定專利、商標、品牌、產品的原產地或者供應商,傾向於保護潛在投標人;
(六)依法必須限制招標主體所有權或組織形式的招標項目。
需要註意的是,上述第三條、第六條的前提條件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也就是說,自願招標的項目不受本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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