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把,掃帚屬於第二十壹類商標。
第二十壹類
家用或廚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綿;刷子(畫筆除外);制刷材料;清潔用具;鋼絲絨;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築用玻璃除外);不屬別類的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註釋
第二十壹類主要包括家庭和廚房用小型手動器具以及盥洗室用具、玻璃器皿和瓷器。
本類尤其包括:
——家庭和廚房用器具及容器,如:廚房用具,桶,用鐵、鋁、塑料或其他材料制成的盆,以及小型手動的切碎機、研磨機、壓榨機等;
——電梳;
——電牙刷;
——碗碟架和飲料瓶架(餐具)。
本類尤其不包括:
——某些玻璃制品、瓷器和陶器(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
——清潔制劑、肥皂等(第三類);
——小型電動的切碎機、研磨機、壓榨機等(第七類);
——剃刀及剃毛裝置、修剪刀(手工器具)、修指甲和修腳的金屬器具(第八類);
——電烹飪器具(第十壹類);
——梳妝鏡(第二十類)。
擴展資料:
眾所周知,商標是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壹種標誌,每壹個註冊商標都是指定用於某壹商品或服務上的。如提到長虹,人們會想到彩色電視機;提到茅臺,人們會想到酒;提到美加凈,人們會想到化妝品等等。
應該說,離開商品或服務而獨立存在的商標是不存在的。所以在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時,正確表述所要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及其所屬類別,是商標申請人(代理人)首先會遇到的問題。
正是為了商標檢索、審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同屬性的商品組合到壹起,編為壹個類,將所有商品及服務***劃分為45個類別,形成了我們這裏所要敘述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
如將“工業用油及油脂、潤滑劑,吸收、噴灑和粘結灰塵用品,燃料(包括馬達用的汽油)和照明劑,蠟燭,燈芯”等組合在壹起,形成壹個類(第4類);又如,將“外科、醫療、牙科和獸醫用儀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矯形用品、縫合材料”等組合在壹起,形成另壹個類(第10類)。
商標局的查詢檢索系統是按照商品及服務的類別設立的;《商標公告》按照類別編排;申請人申請商標註冊也要按照類別提出;商標局發給註冊人的商標註冊證上也必須註明商品或服務及其所屬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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