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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與商標權的沖突?

外觀設計專利權和商標權同屬於工業產權,兩者分別受到《專利法》和《商標法》的保護。外觀設計專利與商標有明顯區別:第壹,概念不同。簡單地說,外觀設計是壹種產品裝飾,而商標是壹種區別性標誌。第二,獲得權利的法律程序不同。外觀設計專利不經過實質審查,如果他人在專利申請時或者專利權獲準後提出早於該項專利而公開使用的證據,則該專利會被宣布無效或者撤銷。而註冊商標必須通過實質審查,經過異議期才能得到專用權,其審查程序較外觀設計專利嚴格。第三,外觀設計專利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為10年,不可續展。商標專用權有效期自核準之日起10年,註冊人可以申請續展,每次續展時間為10年。但是在實踐中,商標與外觀設計專利又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由於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即可以作為商標註冊,又可以作為裝飾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因此,出現了商標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沖突問題。1995年12月,國家工商局下發文件,提出了《關於處理商標專用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利沖突問題的意見》,該文件指出:壹、商標專用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是重要的知識產權,分別受《商標法》和《專利法》的保護。這些權利的取得,應當遵守《民法通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權利。即註冊商標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利的,可以通過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註冊不當法律程序撤銷已註冊商標;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取得侵犯他人已註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可以通過專利局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依照撤銷專利或者宣布專利無效法律程序取消專利權。二、對於以外觀設計專利權對抗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如果該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日期先於該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期,在該外觀設計專利被撤銷或者宣布無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商標法》,及時對商標侵權案件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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