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互惠協議是指申請人所屬國和我國通過簽約或者換文而達成的商標互相註冊協議。除專門的商標互惠協議外,我國在與壹些國家簽訂的友好通商或者貿易協定中,也往往包括了商標註冊申請的互惠原則及有關商標註冊申請條款。按雙邊條約的規定,通常都給予申請人享受“國民待遇”。我國商標主管機關對於已同我國簽訂商標互惠協議的國家的公民和企業申請商標註冊的,自應按協議的規定辦理。自我國加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及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和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有關議定書》以後,雙邊協定則僅適用於沒有加入這三個國際條約的國家。
二、依據申請人所屬國與我國***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
目前,在商標方面的國際條約中,我國已加入的已有四個:即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80年3月3日加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85年3月19日加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1989年10月4日加入)和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有關議定書》(1995年12月1日加入)。對於我國未加入的國際條約,我國沒有遵守的義務。只有雙方都***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我國才有遵守的義務。
尤其是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任何壹個成員國應在商標註冊方面給予其他成員國國民以國民待遇,因此,《巴黎公約》的所有成員國國民在我國都可以享受商標註冊的國民待遇,在註冊條件、申請手續、步驟等方面享有與我國國民壹樣的待遇。
三、按對等原則辦理。
對等原則是處理國與國之間關系經常采用的壹項原則,其基本含義就是:在處理國際間的政治、經濟關系時,妳用什麽方式對待我,我也將以同樣的方式對待妳。將對等原則適用於涉外商標註冊,就是要求雙方按照同等方式來辦理對方國家的公民或企業的商標註冊申請。比如,如果外國商標申請人所屬國對於我國商標到該國的註冊申請要求提交本國註冊證明、互惠協議證明的,則該國商標註冊申請人也必須向我國商標主管機關提交上述證明;外國商標申請人所屬國要求我方對商標申請書件進行認證、公證的,我國也按對等原則辦理,反之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