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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註冊為商標的是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選擇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由服務提供者使用的,用以區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它們是鮮明的標誌,是現代經濟的產物。

在商業領域,商標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都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受法律保護。商標通過確保商標註冊人擁有標記商品或服務或許可他人有償使用的專有權來保護商標註冊人。

字母作為商標,是指拼音文字或音標的最小書寫單位,包括拼音文字和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外文字母。原商標法[1]將僅由字母組成的商標歸類為文字商標,而2001新修訂的商標法將字母作為商標的構成要素之壹,更加實用,便於商標主管機關依法審批商標註冊申請。

數字作為商標的構成要素,也是2001 [1]商標法的新規定。構成商標的數字可以是阿拉伯數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寫數字。

作為構成商標的立體標記,也可稱為立體標記,是具有長、寬、高的立體標記。由立體標誌組成的商標標識稱為立體商標,它不同於我們通常在平面上看到的商標圖案,而是以立體的物質形式出現,可能以商品的形狀出現,也可能出現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立體商標註冊和保護的規定,是20065438年修訂的《商標法》[1]新增的內容,將使我國商標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顏色組合單獨作為商標元素,也是2001 [1]商標法中新增加的內容。獨特新穎的色彩組合不僅能給人以美感,而且意義顯著,能起到表明產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還能起到區分生產者、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的作用。

聲音商標是壹組由音符組成的音樂,或是帶有特殊聲音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標。

上述商標要素可以單獨作為商標註冊,也可以將上述要素中的兩個或兩個以上任意組合、相同或不同,但必須符合《商標法》[1]第八條和第九條的相關規定。

作為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聲音、立體標誌或者其組合的顏色,在申請商標註冊時未明確提出規定顏色要求的,均以黑白顏色註冊,並以黑白顏色保護。明確提出指定顏色或者顏色組合的,按照指定顏色或者顏色組合進行註冊和保護。

禁止條款

1.商標法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的;

(七)誇大宣傳和欺騙性;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地名有其他含義或作為集體商標、證書使用。

除非圖片標明了商標的組成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並由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商品或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使用,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2.下列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僅指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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