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商標註冊 - 網店實名制的其它

網店實名制的其它

2010年6月1日,國家工商總局正式公布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從2010年7月1日起,個人開網店將實行“實名制”,需提交姓名、地址真實信息,但並不強制要求必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辦法》首次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全部過程和各個環節進行了規範,涉及市場準入、商品準入、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憑據、交易競爭、註冊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權益保護等多方面。 開網店是否需要辦照,此前是熱議焦點。今年4月,工商總局就《辦法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記者對比了壹下,昨日公布的《辦法》內容並無太大變化。

《辦法》將開網店的賣家分為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兩類,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也就是個人,應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

這表明,工商總局對開網店辦照並沒有實行“壹刀切”,不是所有網店都要強制辦照,而采取了較人性化的區別監管。壹些臨時進行二手或閑置物品交易的個人賣家,只需提交真實身份信息就可進行網絡交易。 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指出,網絡交易是在雙方事先不了解、其間不見面的過程中完成的,因此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前提條件是采取措施,確保“虛擬主體”還原為真實的主體。《辦法》從消費者有效識別網絡經營者真實身份、交易合同、交易憑證、交易信息保護、申訴處理辦法等方面作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定。要求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為經營者建立登記檔案,要求網絡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以此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此外,工商總局表示,對網絡交易將主要實施3項監管措施,由縣級以上工商部門建立信用檔案,對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力爭3年建成全國統壹網絡監管平臺。 《辦法》規定,提供服務交易平臺的網站要對網店開辦者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並應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發布的網絡商品交易的信息內容及發布時間。

其中,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和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兩年。

同時規定,網絡平臺經營者須采取必要手段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對售假網店采取措施。

另外,消費者在網上消費發生糾紛,平臺經營者應向其提供銷售者真實的網站註冊信息,協助向交易當事人追償。 《辦法》同時賦予工商部門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轄權。工商總局表示,按照有利於維護權益、便於查處的原則,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由發生地的網站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部門管轄,如果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移交給違法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部門處理。

對網上經營者出現的違法行為,工商部門可處以1萬到3萬元的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的,工商部門可提請網站許可地通信管理部門責令暫時屏蔽或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提請關閉該違法網站。 2008年8月,北京出臺的電子商務監管意見中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都需取得營業執照,才能開展經營,否則將按無照經營查處,“個人在互聯網上出售、置換自用物品,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可以不用登記註冊。《辦法》公布後,有市民關註北京會不會對該規定做出修改。對此,市工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要看到新辦法具體規定後,再發表意見。

淘寶網有關人士昨日表示,《辦法》的很多內容都與主流網站的現行規定差不多,如“實名制”審核、消費者投訴制度、商品退出制度等。壹位購物網站人士指出,對個人開網店是否註冊的條件,在細節上還是說的不明確,壹旦工商查處認為應該辦照,誰來擔責? 《辦法》在2010年4月2日下午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將網店主分為了以電子商務為平臺的企業法人和自然人。對於以個人身份開設網店的用戶,“辦法”中只要求“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並未強制規定必須辦理營業執照。 雖然不用辦照,但是“辦法”中也要求開設網店的個人和企業均需實名制。個人需向網站“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

而企業則需“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而像淘寶這樣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有義務“對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沒有做到的,將可能被處以1萬到3萬元的罰款。

但是,“辦法”中並沒有明確什麽樣的企業需要辦照。而記者了解到,目前除了淘寶等頗具規模的網站,還有很多企業間電子商務類的網站中的賣家並沒有做到實名制。

在“辦法”中,沒有細化網店主出售商品時違規違法的罰則,而是明確了“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出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可用現有的《消法》、《產品質量法》進行處理。

而對於沒有妥善保管、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網站出現嚴重的違法情節,除了依照工商管理辦法進行處理外,還將短期或長期關閉該網站。 個人網店即將進行實名註冊,大交易量個人賣家需繳納稅費。國家工商總局表示,相關辦法尚處於調研論證階段,待時機成熟後再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業界對征稿意見的解讀,個人網店要進行實名制,部分更需進行工商登記,繳納稅費等是其中核心內容,這些措施都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對如今蓬勃發展的個人網店進行約束。工商部門相關人士其坦言要制約網絡上的假貨,實名制還是不足夠的,部分網店還需辦理工商登記註冊。目前,管理部門正式公布相關細節, 按我國現有稅務法,經營型企業在網上交易應繳17%的增值稅;如只是買進賣出的店家,繳納4%的增值稅。

金融專家表示,壹般增值稅是交給國家的,地稅是交給地方的。具體征收何種稅,征稅額是多少,要看國家的進壹步規定,“目前國內高速發展的網絡購物已對實體店造成壹定影響。從長遠來看,對網購征稅是有利於國內整體商業環境的公平競爭,亦有利於國家的規範管理”。 針對《辦法》,工商總局負責人對媒體表示,網絡商品交易是在交易雙方事先不了解、其間不見面的過程中完成的。因此,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前提條件是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虛擬主體”還原為真實的主體。為此,《辦法》根據網絡消費特點,從消費者有效識別網絡經營主體真實身份、網絡商品和服務經營行為規範、交易合同、交易憑證、交易信息保護、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維護消費者權益應當履行的義務、消費者申訴處理辦法等方面作出規定。

規定包括,在網絡消費憑證方面,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在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方面,辦法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辦法》根據網絡消費特點,從消費者有效識別網絡經營主體真實身份、交易憑證、消費者申訴處理辦法等幾個方面做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定。

其中,《辦法》提到,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戶,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網商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采取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服務。同時,《辦法》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和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對於消費者比較關心的網絡消費憑證方面,《辦法》規定,消費者要求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經營者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網絡交易平臺是網絡商品及有關服務集中交易的場所和空間,網絡交易平臺交易秩序是否規範、有序,直接關系到網絡商品交易能否健康發展。目前大型網購交易平臺主要有淘寶、騰訊拍拍、百度有啊等,此外還有壹些新興的網購交易平臺和區域性的網購交易平臺。

在維護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秩序方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是第壹責任人,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為此,《辦法》具體規定了提供網絡商品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

《辦法》明確指出,網絡交易平臺要承擔交易主體經營資格審查、登記、公示等責任;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建立網絡交易平臺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規章制度。其中,申請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網絡交易平臺須至少保存60日。

同時,網絡交易平臺應當采取必要手段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有證據證明平臺商家具有侵權行為的,網絡交易平臺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采取必要措施。此外,網絡交易平臺還要承擔保存交易信息、制止違法行為,並報告、協助、配合查處違法行為。

規定分為6章、44條,對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的義務、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等進行了規定。

根據規定,網絡交易平臺違反規定不對平臺上的網商實行實名登記和資格審查的,要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上一篇:淘寶賣品牌同款算侵權嗎
  • 下一篇:我開了幾家服裝店都是散貨,註冊了個商標,想貼牌,搞加盟,不知商標怎麽用?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