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為人去銷售假冒的產品,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產品,以及去銷售有關部門所沒收的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產品,應該對行為人處以罰款的處罰,罰款的標準是行為人售賣不合格的產品,這裏面也包括行為人還沒有進行售出的產品,按照這些不合格產品價值的三倍以下,這樣的處罰標準進行處罰。行為人因為售賣不合格的產品所獲得的違法收入,也要被沒收處理,行為人涉嫌的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下,還要對行為人進行吊銷營業執照。當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已經達到了犯罪的標準,經過法院的審判,那麽就要對行為人進行追究刑事責任。在銷售的產品裏面,行為人以次充好,在合格的產品當中摻雜壹些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產品,或者直接用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產品,去假冒合格的產品,然後對外進行銷售,這個時候對行為人應該進行責令其停止銷售產品,停止行為人進行不合格產品的生產。明知道自己銷售的產品是屬於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的產品,當違法獲得的收入達到了數額比較大的情況的時候,也就是達到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標準的時候,這個時候對行為人的定罪,就要按照假冒註冊商標罪來進行處罰,對行為人進行有期徒刑為三年以下的刑期處罰,或者是對行為人進行拘役處罰,同時要進行處以罰金。明知道自己銷售的產品是屬於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的產品,當違法獲得的收入達到了數額比巨大的情況的時候,也就是達到二十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標準的時候,這個時候對行為人的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產品,應該處以的處罰標準是,處以有期徒刑為三年到七年的刑期處罰,同時還要對行為人處以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