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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程序

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的程序如下:

(壹)將固體廢物轉移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固體廢物移出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前,應當征得接收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3)未經批準,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和場所的建設規劃,科學評估危險廢物集中處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和場所,確保危險廢物在本行政區域內得到妥善處置。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應當征求相關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相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開展區域合作,統籌建設區域性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和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容器、包裝物和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相關信息,並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相關信息。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貯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所在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應當執行排汙許可證管理制度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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