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每個訴訟階段基礎性收費為3000元—20000元,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1、10萬元以下部分(不含10萬元)收費標準為3000元—10000元;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不含50萬元)為6%-8%;
3、5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不含500萬元)為4%-6%;
4、5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不含2000萬元)為2%-4%;
5、2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不含1億元)為1%-2%;
6、1億元以上部分(包含1億元)為1%—0.5%。案情復雜或影響重大的案件,可在上述比例以上協商收費。
二、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律師費用嗎
通常而言,誰委托的律師就由誰承擔律師費用,原告委托的律師由原告付,被告委托的律師由被告付。不過,在部分案件中,比如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律師費承擔主體的,或者在某些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案件等,原告在訴狀中要求被告承擔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法院可以判決由敗訴方承擔。既然法院已經判決,如果判決內容涉及律師費的承擔問題,就按判決內容執行,否則就由委托方承擔各自的律師費。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基本上不支持律師費由被告承擔的請求,除非壹些特殊案件或者當事人事先對律師費的承擔有約定。法院不支持該項請求的主要理由是,當事人可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全部訴訟活動。
三、律師費的影響因素有哪些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壹)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律師收費壹般按照案件的類型以及訴訟階段計算,訴訟費用應當在新的訴訟階段應當另行計算,訴訟費用壹般是誰委托律師就由誰來支付。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民事權益的糾紛的時候,我國的法律沒有強制要求當事人進行訴訟必須由律師代理,因而當事人根據其自身的情況可以選擇聘請律師,也可以不聘請律師,所以在訴訟中產生的律師費與被告違約或侵權行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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