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在先使用原則
美國的商標註冊實行“在先使用”原則,即商標的先使用者獲得法律的保護。美國法律規定必須先有貿易和商標的實際使用,才能獲得商標的法律保護。雖然美國引入了註冊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請註冊的先決條件。1988年,美國商標法做出修改,允許申請人基於“意圖使用”而申請商標,對在先使用原則有所松動。實際上,1988年修正案所規定的基於“意圖使用”的註冊申請,仍然帶有濃厚的“使用”色彩,申請人只有在36個月內真實使用後,並且向商標局提交真實使用的證明才有可能獲得商標註冊。
在“在先使用”原則的基礎上,商標可以註冊,也可以不註冊。不註冊商標只要處於使用狀態也可獲得法律保護:當因為受到侵權而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供使用在先的證據。而商標的註冊表明了商標註冊者特殊的權利,註冊5年後該商標就不允許其他相同商標的使用者提出各種爭議。此外,註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有權追究商標冒用者法律責任,並要求經濟賠償。如果公司或個人的商標未經註冊,商標的先使用者只能向法院要求停止商標侵權者的使用行為,而不能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
國內: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是指以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日期的先後,決定商標權的歸屬,他是由註冊原則派生出來的重要程序性原則之壹。在商標權的確立采用註冊原則的國家,對於不同的申請人提出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采用兩種不同的判定商標權歸屬的原則,即申請在先原則和使用在先原則。申請在先原則以提出申請日期的先後,決定商標權的歸屬。使用在先原則是以使用商標的先後決定商標權的歸屬。我國《商標法》采用申請在先原則為主、輔之以使用在先原則。《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壹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第三十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