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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知識產權案件不適用集中管轄的規定

為實現知識產權案件管轄調整的順利過渡,保證全市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平穩有序,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1、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2014年11月6日起受理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集中管轄原由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對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於2014年11月6日以後提起訴訟的,由知識產權法院受理。當事人不服區、縣人民法院審理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於2014年11月6日以後提起上訴的,由知識產權法院受理。

2014年11月5日以前,當事人已經向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上訴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上述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立案但尚未審結的,繼續審理;當事人已經提交起訴、上訴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由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查、立案並審理。

2、2014年11月5日以前各中級人民法院已經開庭但尚未審結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如果該案件承辦法官已選調到知識產權法院,由該承辦法官在原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結該案件。但2014年12月21日以後仍未審結的,由原中級人民法院變更承辦法官後繼續審理。

3、由於審判人員調動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繼續審理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合議庭變更情況,原合議庭已經開展的訴訟行為繼續有效。

4、區、縣人民法院審理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上訴期限開始於2014年11月5日以前、屆滿於2014年11月6日以後的,第壹審裁判文書交待上訴權利時應註明:2014年11月5日以前遞交上訴狀的,向北京市第×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4年11月6日以後遞交上訴狀的,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上訴。

5、2014年11月6日以後,各中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可以依職權提起再審。

2014年11月6日以後,各中級人民法院對各區縣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不再依職權提審或者指令再審,由知識產權法院依職權提審或者指令再審。

6、2014年11月6日以後,當事人對各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有錯誤,向原審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審查,符合條件的依法再審。

當事人對各區縣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有錯誤,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2014年11月5日以前提交申請的,按照原管轄規定,由相應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審查,符合條件的依法再審;2014年11月6日以後提交申請的,由知識產權法院受理、審查,符合條件的依法再審。

7、知識產權法院壹審的案件,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由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8、知識產權法院在立案、審理過程中的保全、先予執行、強制措施、證據保全、訴前禁令等事項,由知識產權法院執行。

9、在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對區、縣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不服,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復議的,2014年11月5日以前,按照原管轄規定,向相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2014年11月6日以後,向知識產權法院提出申請。

10、各區、縣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需要報請上級法院批準延長審限的,2014年11月5日以前,按照原管轄規定,報請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批準;2014年11月6日以後,報請知識產權法院批準。

11、本規定所稱日期以前、以後均包括本日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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