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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註冊商標會無效

註冊商標會無效的原因如下:

1. 註冊商標與先前商標相同或近似,侵權;

2. 註冊商標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不得註冊;

3. 註冊商標通過欺騙或不正當手段取得;

4. 註冊商標未授權使用他人特有名稱、包裝等標誌;

5. 註冊商標在撤銷後壹定期限內,未經原註冊人許可註冊;

6. 註冊商標侵犯他人姓名權、著作權等權利;

7. 註冊商標為國家機關、國際組織名稱,未經授權或誤導性;

8. 註冊商標含民族歧視,損害社會主義道德或其他不良影響。

商標的無效原因:

1、商標註冊申請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基本要求;

2、商標註冊申請存在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

3、商標註冊申請與他人先前的權利沖突;

4、商標註冊申請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5、商標註冊申請未經授權使用了他人具有顯著性的名稱、肖像等;

6、商標註冊申請未經同意,使用了國家名稱、國際組織名稱或者標誌;

7、商標註冊申請未經同意,使用了公眾熟知的但未註冊的他人商標;

8、商標註冊申請未經同意,使用了他人的企業名稱中的名稱、字號等有壹定影響的部分;

9、商標註冊申請未經同意,使用了地理標誌的名稱;

10、商標註冊申請未經同意,使用了他人的著作權或者相關權利中的作品名稱、角色名稱等。

以上原因可能導致商標註冊無效,商標壹旦被宣告無效,相關的權利保護將不復存在。

綜上所述,註冊商標可能因為與先有商標相同或近似、違反法律規定、采用欺騙手段、未經授權使用特定名稱或標誌、在撤銷後未經許可重新註冊、侵犯他人權利、未經授權使用國家機關或國際組織名稱、含有民族歧視或其他社會不良影響等多種原因被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壹)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壹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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