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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允許給別人拍照違法嗎?

根據《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侵犯肖像權有兩個前提:

第壹,沒有我的允許;

二是用於盈利。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其同意,將他人肖像用於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籍封面、印刷日歷等。

對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受害人可以自行制止,例如要求交出自己拍攝的影片、將肖像移出公開展示等。,也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者賠償損失。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不需要財產損害。

肖像限制如下:

(1)政治家、電影明星、體育明星等公眾人物出現在公共場合時,不允許反對他人拍照;

(2)參加遊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不得因其活動是公開的而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拍照;

(3)具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善意拍照。如特別幸運或不幸的人,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在場的人等。,都屬於這種情況;

(4)犯罪嫌疑人不得反對司法人員以司法證據為目的拍照;

(5)肖像權專有權,是指使用肖像來標記和表彰自己的權利,即決定是否使用肖像和如何使用肖像的權利。未經他的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他的肖像。

擴展數據:

確定肖像權被侵犯是有壹定原則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只要滿足這三個要件,就可以認定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第壹,損害事實的發生;比如被害人的肖像權受到侵害後,被害人的名譽、地位、身份受到打擊,帶來精神痛苦,主要體現在肖像權人從其肖像中獲得財產利益的可能性降低,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

二是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即攝影活動中存在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非法侵犯他人肖像權的,可以認為存在過錯。

第三,損害事實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必須是拍攝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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