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見,商標法並不是只對未註冊的馳名商標進行“跨類保護”,即只保護“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所以這個問題不能受到商標法的保護。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未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更廣。如果將其視為商品名稱、商品裝潢等商品標識,那麽可以利用《反法》禁止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規定,獲得壹定的保護。所以,它會受到保護。
此外,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以下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的使用期限;(三)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5)使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需要註意的是,申請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往往有其特殊和個別的情況,因此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所列的所有因素才能認定馳名;但在其他情況下,基於行業特點和相關公眾範圍,馳名的認定可能只與某些因素有關。因此,認定他人商標是否成為馳名商標,應當根據個人情況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所列因素,而不能以必須滿足所有因素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