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貸款上限
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40萬元,若使用配偶的公積金申請公積金貸款則最高限額為60萬元。
公積金貸款額度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
1、按照還貸能力計算的貸款額度
計算公式為:
[(借款人月工資總額借款人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借款人現有貸款月應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
2、按使用配偶額度
計算公式為:
[(夫妻雙方月工資總額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夫妻雙方現有貸款月應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
其中還貸能力系數為40%
月工資總額=公積金月繳額÷(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
3、按照房屋價格計算的貸款額度
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房屋價格×貸款成數
擴展資料:
公積金貸款上限:
國管公積金中心在通知中指出,借款申請人購買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貸款最高額度調整為120萬元,購買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貸款最高額度仍為80萬元。國管公積金的貸款額度今後也不再依據個人信用等級上浮。
溫州“公轉商”貼息貸款將推行公積金額度緊望緩解
在廣州、杭州等地相繼審核通過公積金貼息貸款方案後,日前,溫州公積金管理中心也將推出個人住房公積金轉商業貼息貸款政策,目前該政策已獲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與相關部門商議確定具體細則後,將擇時正式推出。
公積金貸款由於額度時常緊張,導致放款慢的問題飽受詬病,這壹政策的推出,將有望緩解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緊缺問題,進壹步加大住房公積金對職工購房的支持。
什麽是"公轉商"貼息貸款業務?
"公轉商"貼息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因階段性資金緊張,由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受托銀行按照公積金中心審批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先行向公積金貸款借款人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作為可置換貸款,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按月給予利差補貼,待公積金中心資金寬裕時,再將銀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置換轉回的公積金貸款業務。
什麽情況下會啟動貼息貸款業務?
溫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當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比率連續2個月月均達90%及以上時,啟動公轉商貼息貸款;當貸款比率處在85%~90%區間時,暫停實施公轉商貼息貸款;當貸款比率低於85%,分批實施公轉商貼息貸款置換轉回,直至全部置換轉回完畢。
申請貼息貸款業務的條件是什麽?
申請"公轉商"貼息貸款,需同時符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及商業貸款條件方可申請。
貼息貸款額度是多少?
"公轉商"貼息貸款的貸款額度,按照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調整我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溫公積金〔2015〕83號)規定的計算辦法確定。目前,市區最高貸款額度仍為80萬元,最低貸款額度35萬元。
貼息貸款還款方式是怎樣的?
"公轉商"貼息貸款還款方式,借鑒杭州、廈門等城市做法,采用"按月等額本金還款法"。
職工在償還"公轉商"貼息貸款期間,因商業性住房貸款利率高於公積金貸款利率而產生的利息差額,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按月給予貼息。貼息的金額,以公積金貸款金額按商業性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與按公積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之間的的差額為準。
住房公積金可以貸多少款
法律分析:1、職工本人符合貸款申請條件的,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職工及其配偶均符合貸款申請條件的,每戶最高貸款限額為100萬。
2、具體可貸額度根據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和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標準、所購住房的狀況和價格、個人還款能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3、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足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組合貸款中商業貸款的期限、擔保方式、還款方式應與公積金貸款壹致。
4、2018年11月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可貸額度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月平均余額15倍計算,計算結果取千位整數,計算結果高於50萬元的按50萬元確定,低於15萬元的,按15萬元確定。貸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房產套數按申請人和***同申請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產套數最多的家庭為計算基礎,最後以貸款申請人家庭中住房套數最多的家庭認定現有住房套數(家庭的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
法律依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條借款人是指符合《辦法》規定的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同壹筆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不得超過兩人。兩個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間應為配偶或兩代以內直系親屬關系款人與購房人不是同壹人的,應為配偶或兩代以內直系親屬關系。
借款人在辦理組合貸款時,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與商業貸款的借款人可不為同壹人,但二者必須是配偶或兩代以內直系親屬關系。
第五條所稱住房分別簡稱為:(壹)商品房二)存量房三)房改房四)無房屋所有權住房五)自建房。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並出售的房屋。存量房是指已被購買並取得所有權證書的房屋。房改房即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按照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歸職工個人所有照標準價購買的,職工擁有部分房屋所有權,壹般在5年後歸職工個人所有。無房屋所有權住房是指座落在部隊或集體土地上,無法辦理國有產權證書的房屋。自建房是指個人投資建造的房屋。
2022溫州公積金貸款額度
溫州公積金各地區貸款額度如下:四區樂清、瑞安:單職工20-50萬,雙職工25-70萬;泰順、蒼南、平陽:單職工15-30萬,雙職工20-50萬;文成、永嘉:單職工15-40萬,雙職工20-60萬。
公積金貸款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享受的貸款,國家規定,凡是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均可按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定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2012年部分城市放松公積金貸款條件,其中山東臨沂市9縣自2012年6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將由20萬元提高至30萬元。
2014年10月,由住建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三部門發文,包括放松公積金貸款條件、推進異地貸款、降低中間費用、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減輕貸款職工負擔。其中,連繳6個月的職工即可申請公積金貸款(現行為12個月)。
2017年8月15日,由住建部等聯合發布通知稱,自2015年9月1日起公積金貸款買二套房首付取消2成首付。
貸款流程:
壹、借款申請人咨詢
借款申請人至貸款經辦部門或致電貸款經辦部門進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咨詢,準備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材料。
二、初審與評估
借款申請人至貸款經辦部門辦理初審及相關評估:
1.借款申請人持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所需材料至貸款經辦部門進行公積金貸款初審。
2.按照規定需要對借款申請人進行個人信用評估的,借款申請人需在貸款經辦部門工作人員的監督下在信用評估《授權書》上簽字。
3.貸款經辦部門工作人員打印相關單據,並告知借款申請人如何辦理下壹步手續。
4.按規定需要對借款申請人所購房屋進行評估的,貸款經辦部門工作人員同時向借款申請人開具《抵押物評估通知單》,借款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至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評估機構申請抵押物評估。
三、借款申請人等待電話通知
1.貸款經辦部門工作人員依據借款申請人提供的貸款所需材料及有關機構的評估結果進行復審,對於需要與借款申請人進行電話溝通的,工作人員將通過借款申請人提供的聯系方式與借款申請人進行電話核實、確認。
2.對於借款申請人選擇的擔保方式為擔保中心擔保的,在擔保審核通過後,擔保中心工作人員將通知借款申請人辦理貸款相關合同簽字手續的時間、需要攜帶的資料及所需交納的擔保服務費;對於借款申請人選擇的擔保方式為非擔保中心擔保的,根據不同擔保方式辦理完畢相關手續後,貸款經辦部門工作人員將通知借款申請人辦理貸款相關合同簽字手續的時間及所需材料。
溫州公積金貸款額度2022
法律分析:溫州公積金貸款額度,是根據地區而定的。
1、三區(甌海、龍灣、鹿城)樂清、瑞安、洞頭單職工20-50萬,雙職工25-70萬;
2、泰順、蒼南、平陽:單職工15-30萬,雙職工20-50萬;
3、文成、永嘉:單職工15-40萬,雙職工20-60萬。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壹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壹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壹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壹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具有兩個特征:
1、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2、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