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當地《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是指原創作品的所有者可以行使以下權利,包括復制權、發行權、表演權、改編權和播放權,並有權禁止任何人未經授權行使上述權利。版權原創作品,包括文學、音樂、戲劇和藝術作品,以及錄音制品、電影、廣播或有線電視節目和已出版的印刷格式,均受香港版權法保護。綜上所述,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第壹類:必須由作者本人創作的有明確作者的作品,包括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和藝術作品。
第二類:來源於原創作品的著作權作品,包括錄音制品、音像制品、電影作品、廣播電視播出節目、有線電視臺電視傳輸以及文字、圖片等印刷品格式的排版方式。
壹般情況下,第壹類作品在作者在世時公開發表的,著作權保護期自作品發表之日起至作者死亡後50年止。如果作品在作者生前從未發表過,版權無限期屬於作者。原創作品自播放或者發行之日起50年內受著作權保護,印刷品格式保護期自首次出版之日起25年有效。保護期結束後,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成為公共財產。因此,這種安排的目的是平衡業主的投資和社會對這些作品的要求,因此是絕對合理的。但是,如果作品的所有者想要延長版權保護期,不斷修改印刷品也是壹種可行的方法。
與專利、商標和工業設計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不同,版權是壹項自動權利。香港的著作權法采用“自動保護制度”,即創作者完成作品並以任何形式發表後,將自動成為作品的著作權人,無需登記或辦理任何手續,即可受到法律保護。世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首次在世界各地發表的作品,在香港都可以受到版權保護。
香港的知識產權法雖然是本地法律,但很多國際版權公約,例如《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國際版權公約》、《日內瓦紀錄公約》和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都適用於香港,而所有國際條約也規定締約各方必須承認其他成員國國民的知識產權,所以本地創作者的作品並非只有香港。此外,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知識產權組織)
《互聯網公約》於20日完成,1997年生效的《香港版權條例》已經包含了該公約的主要條款。因此,香港和其他成員國也禁止在互聯網上傳送未經授權的版權作品。
但必須強調的是,著作權法只保護思想的表達或相關產品,而不保護思想本身,即任何創作都必須轉化為實質性的表達形式,如通過媒體公開發表,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抄襲壹本講解印刷技巧的書是侵犯著作權,但引用現實生活中的技巧不算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