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網站名稱不是法律明確規定(如商標)的壹種權利。所以,對於具有顯著性的網站名稱(如淘寶,阿裏巴巴,新浪等),最直接有效的辦法是註冊商標,通過商標權保護。
其次,對於本身不具有顯著性的網站名稱(如行業網站名稱)來講,因其不具有顯著性,不能註冊為商標,不能通過商標權保護。但是,如果這個網站名稱經過長期使用和推廣,公眾事實上已經將該網站名稱同特定的出處聯系在壹起,該網站名稱即獲得了顯著性即具備了後天顯著性即“第二含義”,此時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即“知名商品或服務的特有名稱”來保護。
司法實踐中,因“區域+行業”類網站名稱相同或相似導致的侵權訴訟也有發生。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主張權利,須符合商品或服務“知名”、名稱“特有”和混淆三個要件,而這也是司法實踐中原告方舉證的難點所在。首先,原告方須證明網站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是“知名”的。其次,原告須舉證該網站名稱是“特有”的。而類似本案所述這種“區域+行業”類網站名稱,壹般認為屬於“通用名稱”,除非是證明其已經具有第二含義,即由於實際使用行為而形成顯著的識別性,否則很難被認定為是“特有”名稱,也不應對該網站名稱享有獨占或排他的權利。
《網站名稱註冊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如下:
本辦法所稱註冊網站名稱是指網站所有者通過網站名稱註冊程序,領取《網站名稱註冊證書》後所獲得的網站名稱。
第七條 網站所有者對其所註冊網站名稱享有專有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其所擁有的網站上使用與他人註冊網站名稱相同的名稱。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主管機關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壹)申請的註冊網站名稱同他人已經註冊的註冊網站名稱相同的。
(二)申請註冊的網站名稱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和文字的;
(三)申請人未按期報送修改後的有關文件的;
(四)經修改後的文件仍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第十九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以相同的網站名稱申請註冊的,註冊主管機關對申請在先的網站名稱予以初步審定並公告。
第三十條 網站所有者使用和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商標、字號、域名、企業名稱、註冊網站名稱等相同或近似的註冊網站名稱,並從事與權利人相類似經營,造成他人誤認的,由註冊主管機關責令其改正不正當行為,情節嚴重的可撤銷其註冊網站名稱,收回《網站名稱註冊證書》並予以公告。註冊主管機關可同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第三十壹條 網站所有者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權利人所有的註冊網站名稱的,註冊主管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罰。網站所有者在該註冊網站名稱的權利人申請註冊之前已經實際使用該網站名稱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網站所有者冒用註冊網站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予以處罰。
所以,壹般行業網站屬於“通用名稱”,除非是證明其已經具有第二含義,即由於實際使用行為而形成顯著的識別性,否則很難被認定為是“特有”名稱,也不應對該網站名稱享有獨占或排他的權利。
如果妳要註冊的網站名字是壹般類型的行業網站,就不用擔心這個侵權的問題,如果是有特殊業務,比較知名的網站名字就會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