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的管理是指商標行政管理部門監督註冊商標使用人在商標的商業使用中,依法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正確使用核準註冊的商標,保證商品質量的行政管理行為。我國商標法對使用商標作了如下規定:
(1)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A、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組合的;
B、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C、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D、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
同時,根據我國商標法及其細則規定,對3年連續不使用的註冊商標,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商標局請商標註冊人限期提供使用證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證明無效的,撤銷該註冊商標。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8條規定,對有上述1、2、3項行為之壹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責令商標註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標註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2)使用註冊商標,不標明註冊標記的。商標法第7條規定,使用註冊商標的,應當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進壹步規定了註冊標記使用方式;註冊標記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商品裝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3)使用商標商品粗制濫造的。我國商標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四條第3項及其實施細則第三十壹條的規定,使用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檢討,予以通報,並處以非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兩倍以下的罰款。對有毒、有害並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使用註冊商標的,應由商標撤銷其註冊商標。
(4)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管理。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依照法律規定與被許可人簽訂商標使用合同,許可使用其註冊商標。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要簽訂專項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並在合同簽訂3個月內將合同壹般應具有下列內容:雙方當事人的名義、地址、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註冊證號碼、使用期限、使用的商品、商品質量監督措施以及有償使用的費用的付款方式等。同時,許可使用合同還應註意幾個問題:
A、使用的期限不應超過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
B、使用的商標,必須與註冊商標壹樣,不得改變。
C、使用商標的商品應是註冊商標核定的範圍以內。
D、許可人必須晷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其商品質量,商品質量有問題,許可人首先負有責任。
E、被許可人不得以許可人的名義使用商標。被許可人要標明真實的廠名、廠址,對消費者負責。
F、被許可人不得將商標讓第三者使用,即所謂“再許可”。
G、許可人應保證註冊商標的有效性。在許可他人使用商標期間商標的轉讓、註銷都要妥善處理被許可人的權益。
對違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由工商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對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被許可人不標明自己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由被許可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