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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可用別人已註冊的商標來作為自己店鋪的名稱

別人已註冊的商標不能作為自己店鋪的名稱來使用。

對於加盟店而言並不需要註冊商標而是使用的特許人的商標信息。商標具有唯壹性和獨占性,商標不註冊,企業就沒有商標的專用權。企業商品經營的好,其他商家也可以隨便用,這樣就使商標標明商品來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響,對商標所代表的商品質量和信譽也將產生不利影響。只有商標經過註冊後,其他任何人均不可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標用於同品類產品的宣傳。

如果該註冊商標屬全國馳名商標,那麽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將其做為自身創辦企業或店鋪名稱字號,否則,即違反商標法;如果屬壹般商標,在征得商標所有人同意並簽署商標使用許可協議報國家商標局備案,即可將其做為店鋪字號。其實到工商局申報企業名稱時,如果該名稱字號屬註冊商標,工商局是不會核發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範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壹)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註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準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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