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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馳名商標是如何保護的?

定中國馳名商標,其目的在於解決商標權利沖突,保護馳名商標人的合法權益。經過認定以後,中國商標商標就可以享有《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規定的馳名商標的各項權利。

馳名商標被確認後,可以得到大於普通商標的保護。認定馳名商標是解決商標侵權糾紛中的壹種法律保護手段,它采用的是“個案認定”與被動保護的原則。已獲得馳名商標的產品如果遇到侵權糾紛,可將馳名商標作為受過保護的記錄,提交給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進行仲裁。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13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41條第2款規定:被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在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使其蒙受損失的註冊商標時,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時間限制。

國家工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13條規定: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國家工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14條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對涉嫌假冒商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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