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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妳們網站上有很多影視明星的名字註冊成的商標,這樣的商標不侵權嗎?

問:我看妳們網站上有很多影視明星的名字註冊成的商標,這樣的商標不侵權嗎?

答:以“瀉停封”、“鍋富城”、“方世玉”、“流得滑”等古今名人姓名諧音為商品招牌的商家凸現青島,而“瀉停封”、“鍋富城”、“方世玉”、“流得滑”則分別是止瀉藥、大酒店、麻辣燙和修改液的名號。據報道,雖然目前島城還沒有知名大企業利用明星諧音註冊商標的,但已經有不少商家特別是酒店等飲食服務行業的商家向律師事務所咨詢這方面的情況,開始打起明星的主意了。據說,給商品起商標名號能“傍”上個大家耳熟能詳的明星,已經漸成壹種潮流。那麽,商家這種利用諧音明星名來註冊商標的行為,合法嗎?從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上看,並沒有針對給商品起名或註冊商標使用諧音是否違法的直接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六、七、八款的規定,“帶有民族歧視性的”、“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和“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只是這些規定都是非常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執行起來也沒有統壹的標準。當然,從商家的角度看,利用明星名字的諧音,無論是做商標還是做廣告,不管消費者喜歡或是反感,都有十分強的沖擊力,從廣告創意和效果上來說,利用明星諧音註冊商標不失為壹條捷徑。但這樣的知名度究竟能為商品的銷售和企業的未來發展起到多大作用呢?不違法並不意味著就能獲得合法的、預期的收益,名字叫得再響,如果不能被消費者認可那也是枉然,所以說這種利用“彈性條款”打法律的“擦邊球兒”的做法充其量只是壹種短視行為。其實,出現上述現象,光靠《商標法》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因為商標沒註冊以前《商標法》基本上是無能為力的,更起作用的是廣告行業的管理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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