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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了壹個商標現在已經轉讓成功了,收到了核準證明但是我原來的註冊證丟了,這個有關系嗎?

問:我買了壹個商標現在已經轉讓成功了,收到了核準證明但是我原來的註冊證丟了,這個有關系嗎?

答:原先商標註冊丟失了,可以辦理補證。壹、簡要說明《商標註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商標註冊人應向商標局提出補發商標註冊證申請,及時申請補發。二、辦理途徑(壹)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園區企業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辦事處辦理)。三、辦理步驟(壹)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壹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壹欄中。(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四、申請書件的準備(壹)應提交的申請書件1、補發商標註冊證申請書;2、商標註冊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二)具體要求1、申請書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2、補證申請書上填寫的申請人名義、地址應與現商標註冊人壹致;商標註冊號、類別應與原《商標註冊證》壹致。五、規費的繳納每補發壹個《商標註冊證》的規費是1000元。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六、《商標註冊證》的領取《商標註冊證》遺失的,如補證申請書件齊備並符合規定,經審查核準後,商標局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發出《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商標註冊證》破損的,申請人在提交補發申請時應將《商標註冊證》交回商標局,如補證申請書件齊備並符合規定,經審查核準後,商標局發出《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壹)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收到商標局的《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後,應按照通知要求及時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因各種原因沒有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的,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時應提交以下書件:1、商標註冊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2、領證單位介紹信;3、領證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二)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將《商標註冊證》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七、註意事項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於聯系。2、補證與變更名義壹起辦理的,如補證申請以變更前的商標註冊人名義提出,補發的《商標註冊證》名義為原商標註冊人;如補證申請以變更後的商標註冊人名義提出的,補發的《商標註冊證》名義為變更後的商標註冊人。如原商標註冊人公章已作廢的,在申請書上可以加蓋變更後商標註冊人的公章,但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3、補證與轉讓壹起辦理的,如補證申請以轉讓人名義提出,補發的《商標註冊證》名義為轉讓人;如補證申請以受讓人名義提出,補發的《商標註冊證》名義為受讓人。4、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如申請人在辦理補證申請6個月後還未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可向商標局免費查詢;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標代理機構負責向商標局查詢。(詳見“如何辦理商標申請後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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