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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自己也可以註冊外國商標嗎?

答:可以的。以下是註意事項:

1 、申請人必須具有壹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如果沒有,應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沒有住所,申請人應有我國國籍。非 “ 馬德裏聯盟 ” 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現在還不能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2 、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壹定的商標註冊申請程序。自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 ,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 馬德裏協定 ” 成員國的,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獲得註冊;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 馬德裏議定書 “ 成員國的,或是同屬“馬德裏協定”和“馬德裏議定書”的成員國,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註冊申請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註冊的商標。

3 、國際註冊申請應與國家基礎註冊或基礎申請內容壹致。國際註冊申請人的名義應與國內申請人或註冊人的名義完全壹致;申請人地址應與國內申請人或註冊人的地址完全壹致;商標應與國內註冊的商標完全相同,包括顏色完全壹致;所報的商品和服務應與國內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者不超過國內申請或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如果國內申請或註冊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同壹商標,在申請國際註冊時,可提交壹份國際註冊申請,將國內所報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按類別順序填寫在該國際註冊申請書上。

4 、符合壹定條件的可聲明要求優先權。申請人在申請國際註冊時,如果與國內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相隔時間未超過六個月,那麽申請人在提出國際註冊申請時,可要求優先權,但應提供國內《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5 、不予受理的國際註冊申請

凡不符合《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及其議定書***同實施細則》第六條之 1 、 2 、 3 或其中壹條的,商標局不予受理該商標國際註冊申請。

6 、國際註冊的有效期滿後,如想繼續使用的,應當續展註冊。

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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