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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代理記賬公司需要什麽手續?

第二章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第六條在北京市申請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區、縣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財政部統壹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後,方可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未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不得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第七條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設立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三名以上持有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二)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崗位資格;(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四)有健全的簿記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八條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會計咨詢、會計服務等機構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代理記賬資格,審批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第九條申請代理記賬機構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代理記賬機構設立申請報告(附表1);(二)代理記賬機構設立申請表(附表2);(三)機構協議或者章程;協議或者章程應當載明下列內容:機構名稱和地址、業務範圍、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內部機構的設立和產生辦法、內部機構的職權和議事規則、機構的解散和清算辦法、全體股東的簽名和蓋章等。(四)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表3)及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崗位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五)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表4)的專職從業人員及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六)辦公用房產權或使用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七)代理記賬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代理記賬業務規範應當包括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範、業務操作規程、業務質量控制規範、業務檔案管理等制度。

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

(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申請人還應提供上述證明材料的原件,供審批機關審批。

申請增加代理記賬的公司,除提交相關材料外,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審批機關應當公布代理記賬資格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和期限,以及應當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第十壹條審批機關在批準設立代理記賬機構時,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壹)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核對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壹致。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審批機關應當在5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申請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審批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行政許可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附表5、6)。

(二)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

(3)審批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批準文件,並予以公告。

批準文件應當載明以下事項:1,代理記賬機構的名稱和組織形式;2.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姓名;3.代理記賬機構的辦公場所;4.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範圍;5.代理記賬許可證編號。

(四)申請人持批準文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後,審批機關發給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附件7)。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批準文件連同下列材料報市財政部門:1、代理記賬機構基本信息表(附表12)2、代理記賬機構全體從業人員信息表(附表13)。第十二條頒發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應當統壹編號,並在證書的“發證機關”蓋章。

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頒發、補發或更換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申請人辦理工商登記後,應當將營業執照副本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妥善保管代理記賬許可證,不得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代理記賬許可證書遺失的,由代理記賬機構自行承擔責任,代理記賬機構持補發證書申請書和刊登遺失聲明的原報紙及時向審批機關申請補發證書。

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損壞影響使用的,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換發新證書。

第十五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將代理記賬許可證置於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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