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包括: 1、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4、復制、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5、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九種情況。關於近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9、10條:人民法院認定商標近似的原則:(1)以相關公眾的壹般註意力為標準;(2)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對比,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3)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商標的相同是指兩商標相比幾乎無差別。總之引起或可能引起誤認就是侵權以上就是商標侵權的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