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天然氣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稭桿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壹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等。第四條 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燃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燃氣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受燃氣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對轄區內的燃氣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公安、工商、質監、安監、價格、房管、交通、氣象、環保、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燃氣發展堅持安全第壹、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節能高效、公平競爭、規範服務的原則。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公民的燃氣安全意識。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七條 市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等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組織編制市燃氣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區、縣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市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區、縣燃氣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市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市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開發區燃氣發展規劃,報市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並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第九條 城市建設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或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設施工程,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
燃氣設施工程申請行政許可時,受理許可的部門應當征求燃氣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出具書面意見。未經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受理許可的部門不得做出許可決定。
經批準的燃氣設施工程在建設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第十壹條 從事燃氣設施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依法承攬相關業務。
燃氣設施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設施工程質量。
燃氣設施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燃氣設施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燃氣設施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第十二條 燃氣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所在地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燃氣設施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設施工程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向市、區、縣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設施工程檔案。第三章 經營與服務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第十五條 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按照規定的經營範圍、期限和規模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由區、縣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及開發區管委會核發。
新城、蓮湖、碑林、雁塔、灞橋、未央區及開發區範圍內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的燃氣經營許可證由市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核發。